bu是数字资产么?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随着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大和海量数据资源的积累,数据资产化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环节,正逐步成为现实。目前,对数据要素的资产评估主要从经济学和会计学角度展开探索和研究,而从法学视角对数据要素资产化中的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则相对较少。
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意味着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应与传统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因此,借鉴其他要素市场化的产权理论成果,探索数据要素资产化的产权制度构建,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一、数据要素产权:数据与数据要素的产权分离
数据要素化是指数据经过采集、加工、传输和分析处理等步骤,经过数据化、资本化、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等一系列转换过程形成数据要素。数据要素化实现了从数据到数据要素的质的转变,使数据成为能够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数据要素化的前提与核心是数据的产权化,其本质是确认数据生产者对于数据要素物权化的财产权。
产权概念中既包括物权、债权等权利在内的权利束,还承载着有关财产的法律制度和交易规则。产权包括“内部产权”和“外部产权”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利主体内部明确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界限,二是对于权利主体之外的人明确权利的内容与禁止行为。换言之,产权既包括权利内容的界定,也包括权利的保护。
因此,数据要素化过程中,数据产权化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数据要素产权的客体、主体和内容等物权法意义上的内容界定,也包括对于数据要素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确认。数据要素的产权是对数据要素物权化和资本化后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因此,数据的产权仅限于数据这一形式,而数据要素的产权却突破了数据外在形式的限制,深入到数据内容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是对数据所蕴含的信息内容、商业价值等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支配权。据此,对于数据要素产权,应当在数据产权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把握。如,数据要素产权可以突破具体的数据形式而聚焦具体的信息内容;数据要素产权既包括对信息内容的控制和支配,也包括信息内容的公开和利用。从数据到数据要素的产权化过程,实际上是对数据的价值进行发掘和利用的过程。
二、数据要素资产化:数据要素资产权
产权概念的外延大于物权等单类权利之和,是权利束,其不仅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还包括权利主体因持有财产而获得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与财产权聚焦财产法律关系不同,产权所承载的制度和规则内涵使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与权利文化的基础。这构成了产权理论区别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核心。
以产权理论为基础考察数据要素资产化可知,数据要素产权不仅包括对数据要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还应包括数据生产者因此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因此,数据要素的产权化过程就是数据要素资产化的全过程。只有在实现产权化后,数据要素才具备了进入流通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这一过程中,数据要素产权进一步从民法意义上的权利扩展到经济法意义上的权益,成为可以作为企业价值来源的权益,继而形成数据要素资产权。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和物权作为数据资产权属的上位权利,可以作为数据资产权属的基础。笔者认为,数据要素资产权并非物权或知识产权的某一种权利,而是在数据要素的物权和知识产权之上所形成的资产,其类似于企业商誉,属于企业拥有的、不能独立于企业而单独计量和交易、却能够给特定企业带来利益的经济价值。这种资产价值是企业在获取和处置数据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基础资产价值和企业因数据要素的投入与运营形成的商誉价值的叠加。
三、数据要素资产化产权制度构建
对于数据要素资产化中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在尊重、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下,可以引入信托制度进行有益探索。信托制度在促进财产增值的同时,还能在管理财产和分配收益等方面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对于数据要素资产化中产权的确认、控制、分配和保护问题,引入信托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在主体构建上,数据资产的管理人、收益人和委托人可以分别由数据处理者、数据原始主体以及专门的数据信托机构等数据要素参与者担当。其次,对于数据要素产权,应当基于数据所承载利益的复杂性,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信托权等权利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充分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人的权益。为平衡数据要素各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可以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分配机制。最后,对于数据要素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对数据进行分级分层确权,区分不同数据权利的权能。对于数据要素中的信息内容和商业价值,可以实行排他性权能和非排他性权能的区分保护,既保障数据要素权利主体的专有控制,又为其他主体利用数据要素创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