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贷款可以转让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中的特定政策目标,是支持国有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市场化的处理。因此,确定四家国有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家确定的公司、公司为出资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主要收购和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评估类不良资产。主要包括次级、关注、可疑、损失等次级贷款,国家确定的公司、公司改制欠款,四家商业银行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四家商业银行所有表内不良资产。上述资产中包括部分正常资产,主要是由于公司、公司和其他公司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原因,使国有商业银行一些正常资产的归并和转换到四家国有资产的不良资产的公司。
2、非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公司所持有的不良资。
上述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二)企业、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债权;(三)股票和公司股票;(四)其他不良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贷款转让中,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原则上在1年以上,且已经追索1年以上仍然不能收回的,主要包括已被确定为呆账但不符合财政部核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可疑、次级类贷款,以及虽然为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贷款。对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在1年以内,但风险已全部暴露且符合上述实质风险标准的,经分行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也可视同不良贷款予以转让。
由此可知,正常类贷款不能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