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优先投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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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同时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运作,应当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特别约定,一般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在审议投资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增资,原则上不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是公司债权人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增资行为。而公司用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投资,原则上不属于增加资本金的性质,不应对股东会行使增资的程序和要求。

但如果公司以理财的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并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或者虽然经过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但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则该借款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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