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有限制什么吗?
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高铁等高消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饰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用于经营或租住用于居住; (五)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给付保证金、保险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财产,并因此承担一定的费用; (九) 享有除上述条款所列明以外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8〕135号) 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端消费和行为,对能够即时纠正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及时解除约束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