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营业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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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

2、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条例》还同时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决定予以核准或者驳回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是具有公示效力的文件,其与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中有关经营范围的记载以及合同、章程的约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实际经营业务的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属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超越其登记注册的范畴,则不属于非法经营。

4、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公司名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禁止在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企业法人登记。

(3)《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须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在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前,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为“待批准事项”,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就属违法经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确实有其法定的营业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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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三)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人事机构和法律或者技术咨询机构;(五)有根据业务范围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六)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条件;(七)有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行业表述的是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外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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