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能保留么?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径路、票价、里程、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内容。所以车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凭证。
但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履行有它的特殊性,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承运方(铁路方)为旅客运送一段距离后交给下一段距离承运方继续运送,直到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合同履行完毕。从这个意义上说,车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主要凭证,而不是全程凭证。
通常人们买了一段距离的票,并不一定真正享受了这段距离的运输服务,比如:买了A到B的火车票,实际上乘坐了B到C(C为中途站)的列车。由于铁路部门没有按车票记载的发、到站运送旅客,所以,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的规定:“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旅客乘坐了C到B的列车。这实际是铁路部门履行运输合同行为,而不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旅客一方)履行的合同行为,所以A到B的车票在B站出站时就无效了,从B到C享受的是另一种履行客运合同的权利。
另外,从车票的经济价值来说,车票是旅客乘坐火车的凭证。有价车票,就是旅客为乘坐火车支付给铁路方的酬金。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规定,如果旅客要求退票(这实际是旅客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或变更履行合同的内容),不同的情况下要收取一定比例的退票费,这也是车票是有价凭证的证明。既然车票是有价证券,这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就不是我们常说的“一次性消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