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风险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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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经典组织形式(而不是题主所说的“制度”);其次,公司制的优点之一就在于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包括权力和责任的分配和制约——这也是股份制作为公司制主要形式的原因所在。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我们确实可以找到权责明晰、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法律框架”——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层授权机制。

然而,这个“法律框架”毕竟不是我们日常说的“企业制度”。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基本的制度逻辑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基于所有权的行使所发生的财务报告披露义务和由此而来的经营决策、资本运作等需要。

所有权的问题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股东,而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份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关键词是“具体”,也就是说,尽管所有权归股东,但股东个人并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以他认购股票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有限的责任就是由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来实施的对外融资、投资以及进行其他资本运作的行为后果。

因为出资额(股本)是有限的,所以董事会的行为就必须在出资额的范围内加以约束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外部人(债权人、投资者等)的利益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保障。但是,如果发生了亏损,这种“以盈补亏”的补救方案就只能依靠利润分配来完成,股东先期投入的资金就必须首先得到补偿。

在这里,股东与董事会的权责边界是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共同决定的。当然,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可能会使这种边界变得模糊不清,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我们就看到了公司财务报告中关于“股东权益”的明细项目,其中不仅包括了股东的投资(认缴注册资本),还包括了未交付的款项(应缴而未缴的注册资本),从而为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设置了权利义务的边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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