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惠金融贷款6?
“普惠金融”是一个相对概念。对于放贷机构来说,向富有的群体(即“锦上添花”)发放贷款比向贫困群体(即“雪中送炭”)发放贷款更加赚钱,因而前者所谓“普惠”的程度必然低于后者。而实际上,对于后者,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往往又不愿意借出较多的资金。换言之,“普惠金融”贷款,从银行的专业角度出发,就是愿意向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单位)发放的贷款。
(1)额度较小,但利率较高。一般而言,“普惠金融”贷款的金额较少,假设某个人在北京只能拿30万元,可能在一个地方做信用贷款也就10万元左右。但利率普遍偏高,在15%~30%不等。不过可以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从1个月到3年不等。
(2)通过担保人提高放贷规模。普惠金融网引入担保公司这一中间环节,协助银行开展客户贷款审核、贷后服务、信用评估及担保、转贷等业务。通过担保人,个人可以获取更多的贷款,解决了“扶持一人,带动一家”的困境。
(3)门槛较低。基于个人信用评级系统、第三方保证和抵(质)押等多种安排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极大地简化了贷款流程,降低了融资门槛。
(4)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由于“普惠金融”贷款对象多为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在贷款风险较高的情况下,机构主要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来解决资金供应的问题。
(5)可主动调整利率。由于没有抵押物或担保人,面对不确定的市场风险,机构有权自主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
虽然“普惠金融”已列入2015政府工作意见,但该项工作还未覆盖到地方。全国仅北京、上海和香港三地有具体实施规划,其余地区并未有相应法律保护。由于没有上位法,地方“普惠金融”发展面临诸多难点,相关机构和个人也不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对这项工作也没有太大的热情。
建议如下:
一是国家确定统一标准。对于“普惠金融”,国家应出台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应制定行业标准,对普惠金融进行系统全面的定义;对于在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和产生的结果予以明确定位。
二是对服务对象进行界定。由于我国国情特殊,“普惠金融”的实现应循序渐进,可以先从城市边缘群体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入手,逐步实现向城市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延伸。同时,根据各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实现基本金融服务的“基础金融”阶段,服务对象主要是一对穷人和小微金融主体;在实现个性化的“差异化金融”阶段,普适性服务对金融普惠对象而言已不具备显著效用,因而“普惠金融”的最终实现应该是“精准金融”,即针对每一个金融主体的不同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是发展第三方评估和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客观公正的科学评价体系,对纳入“普惠金融”实施范围的具体项目进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金分配和使用程序规范、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