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后股份怎么算?
1、如果被收购方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减资,然后注销原企业法人资格(工商变更),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
2、如果被收购方是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则可以注销登记,由收购方承担其负债,成为收购方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另外一个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新设合并不属于公司法的范畴,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等文件确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如果被收购方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收购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其清算组成员包括收购方股东代表和财务顾问等。
具体程序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最后形成股东会决议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列明后,应当依法清偿下列费用和债务:
(一) 因执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而发生的债务;
(二) 因履行管理、经营职责而发生的债务;
(三) 借款利息;
(四) 企业债券本息;
(五) 赔偿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六) 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税费;
(七) 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后,除债权人认为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外,不得再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清算程序,不得直接起诉要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