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留多长时间?
关于基金的存续期,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基金到期日”或“合同到期日”、“清算结束日”等等,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暂行条例》(已失效)规定,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应参照企业债券的清算程序进行;而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并持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法人机构”。
也就是说,至少在法规层面,对于基金的存续期的管理是参照债券进行的。 目前国内公司债一般存续期为5年,超短期融资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不超过270天且不得延长至365天,中期票据的存续期最长可达10年,而可续期中票则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如果基金存续期过长,将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一定挑战。考虑到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对基金运作的敏感性较低,且风险较小,货币市场基金等较为适宜作为过渡产品,其存续期相对较短,一般为1年。
虽然现行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未规定基金的最长期限,但从控制风险的考虑,以及参考其它类似金融产品的规定,我国规定的封闭式基金最短存续期不得短于一年,开放式基金最短清算周期不得短于一个月。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制度,并根据基金业务需要设置相应岗位。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批机制,防范因决策流程不完善导致的合规风险。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也对基金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比如,在季报中,除基金总体情况外,还要详细报告每一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和业绩表现等情况;半年报和年报的内容更加丰富,包括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项目的明细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