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个有着特定内涵的外延非常狭义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支出分类科目》,我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实行的是“征收—支用”的管理办法,即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先征收入库,上缴国库,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给使用单位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从理论上讲,所有属于政府拥有的资产资源,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都可作为收取费用的对象;凡提供公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收取费用。
政府性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其资金必须是来自公共财政收入的、专门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经费。因此它有以下特点: (一)强制性。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收取或免予收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当事人同意都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并收费,否则就是违法。
(二)固定性。收费项目确定后,无论收入多少,都必须按时足额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挪用。
(三)专用性。政府的各种基金必须严格用于规定的用途,任何单位不能随意扩大基金开支范围。
(四)有偿性。政府提供的服务大多可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得到解决,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种有偿性是有条件的,主要是针对市场能够提供但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而言的。而对于那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则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