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几个月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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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所以,在孕期,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单位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是解除合同而不是辞退),且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6年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9号)明确: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论是否处于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原则上”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即存在例外情况。

人社部发〔2016〕178号第一条第5点明确,若 存在如下五种情形的,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补偿: (五)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种或者岗位,决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女职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如果企业以员工孕期的某种违纪违规情形(不存在重大过错或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当然,企业如果基于人性化管理考虑,想继续留用该员工,则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的方法,降低其劳动强度,同时保证一定的劳动报酬。这样既保留了对违纪员工的处罚权,又达到了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秩序的目的,同时还避免了因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纠纷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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