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几个月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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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所以,在孕期,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单位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是解除合同而不是辞退),且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6年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9号)明确: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论是否处于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原则上”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即存在例外情况。

人社部发〔2016〕178号第一条第5点明确,若 存在如下五种情形的,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补偿: (五)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种或者岗位,决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女职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如果企业以员工孕期的某种违纪违规情形(不存在重大过错或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当然,企业如果基于人性化管理考虑,想继续留用该员工,则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的方法,降低其劳动强度,同时保证一定的劳动报酬。这样既保留了对违纪员工的处罚权,又达到了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秩序的目的,同时还避免了因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纠纷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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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之前,用人单位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违法解除合同就可以了。怀孕之后,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最多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原因只有一个:公司不能正常存续了: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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