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有法律了吗?
目前,我国对外汇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行政法规于2001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对金融机构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近期,为了适应外币监管和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形势需要,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跨境资金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开展跨境资金管理改革试验,在总结前期跨境贷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跨境资金管理改革试点范围。
下一步,外汇局还将继续按照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管理法规框架和建设相关制度,推动跨境资金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2008年之前,我国的外汇管理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管理基础法规,一直参照执行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而过去的十多年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日益发展,我国的外汇管理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外汇管理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对原《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在法律上首次确立了经常项目可兑换和有条件 capital管制的管理形式。新《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原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在法律上对我国当前外汇管理的现状给予了确认。新《条例》确立了“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的有管理的外汇管制”体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条例》确立的管理形式,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符合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对外开放的进程。
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经常项目的可自由兑换是我国自1996年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后即开始实施,并履行良好。“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汇率制度,” 外汇局有关专家说,“目前,全世界150多个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实践证明,它对保障对外贸易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资本项目的有管理的外汇管制
资本项目有管理的外汇管制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国际惯例,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至今,为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冲击,保障经济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际上看,发展中国家实行资本项目有管理的外汇管制也十分普遍,如印度、巴西。发达国家中欧盟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资本项目开放,但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还保留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如美国对短期资本流动仍保留限制。”外汇局有关专家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