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股票有哪些?
2021年5月3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部分调整。其中主要的变化有:一是精简优化了转板条件;二是明确上市间隔时间的要求;三是删除了公开发行要求;四是对转入板块进行了限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机制和监管安排。 首先来看本次调整对转板政策的核心变化点。
第一、精简优化了转板条件。相较于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符合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条件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上市交易”的表述,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直接表述为“申请转板上市的股东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及“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满12个月,近期业绩符合相关要求”,即直接以是否具备股本规模以及最近一年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作为申请转板的实质条件。这一方面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思路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是对前期反馈意见中有关转板门槛过高而提出的改进意见。
第二,明确了上市间隔的时间要求。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企业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或科创板上市的盈利、资产评估结果等相关规定,则无需等待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才能向深交所或上交所提出IPO申报,但应自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同意转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个条件既参考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有关规定,也契合了市场关注的转板时间间隔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增强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性。
第三,取消公开发行的要求。原征求意见稿要求转板企业在新三板完成公开发行,而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不再提及公开发行的问题。由于目前的精选层并未完全实现公开发行和交易,因此从操作层面看此次的政策文件并没有涉及具体的转板操作流程,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落实。
第四,对转入板块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性条款。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拟转入板块为科创板或者创业板的公司,需满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等条件。此举是为了更好地与当前正在推进注册的科创板、创业板相适应,但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部分中小企业的选择权。
第五,进一步强化了对转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安排。一方面在监管体系上,指导文件中提到了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交易所实施监管指引,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并加强协调配合,同时明确证券交易所对转板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从而形成全市场的统一监管;另一方面在违规处理上,如果主办券商存在未履行合理核查程序的情形或者在推荐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按规定处罚;对于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法院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不得再次充当转板企业的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上述规定有利于提升主办券商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