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少分红少公平吗?
“股份少”是相对于“出资多”而言还是有一个人投资,而其他人不出资?前者不涉及“公平”问题;后者其实涉及一个“股份与出资比例是否应该一致”的问题。 如果公司设立时各方出资金额不同,则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 例如,甲、乙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出70万,乙出30万。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乙即便没有实际出钱,也是享有分红权的,只不过分红的金额要根据其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这显然是对不出资但享有分红权的一种限制。
但是如果公司设立时各方对出资金额不作限定,而是约定为认缴制,那情况就变了。这时候的“股份”和“出资”就不存在对应关系了。比如甲认缴51%的股份,但实际上只出了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而乙认缴49%的股份,实际上却出了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那么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甲就应该多得1元的红利,乙就少得1元的红利。当然,乙作为大股东,在甲方不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填补甲方应得的利润份额。
所以,首先应该看你们当初的约定,如果约定了按出资比例分钱,那就没有问题,出资多的得的多;如果是认缴制,那还要看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 另外,公司经营情况有很多种,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比如,如果企业经营亏损以至于连资本金都亏完了,当然不存在再分红的问题了;再比如,企业虽然盈利但是资金紧张,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这种情况下也没钱分给股东了……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