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占多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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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商标转让的案子,原权利人(甲方)是某著名饮料公司,被转让人(乙方)是该饮料公司的经销商,因为乙方的资金投入主要在于商品的铺货和宣传推广,所以为了表示对乙方投资贡献的认可,甲方愿意将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考虑到甲方拥有该商标在先使用权,且商标注册成功,故协议签订后,乙方只需要支付款项并变更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可,整个流程比较简单。 然而就在前不久,我们接到法院传票,发现甲方又以240万元的最高价把同一个商标授权给了另外的他人使用!经我们调查,才发现原来甲方的母公司因为资金困难,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项权利一并授权一个代理商代为收取相关费用,而代理公司收钱之后没有交给甲方,从而导致纠纷产生。

本案关键是甲方在已经将商标授权给乙方的情形下,又以更高的价格授权给其他方使用,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关于“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相关申请书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的规定,构成了违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甲方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我所代理乙方所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我方作为乙方代理人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甲方名下价值相当于370万元的财产,最终案件得以调解结案,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乙方180万元了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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