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境外投资?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和范畴,凡是外国企业、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有关国际组织以现金、实物资产或商业票据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经营项目的行为都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范畴;而以现有企业作为合作基础进行的扩张性投资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生产企业的增资不应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范畴。 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产业的投资指南》的规定,中国将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中的国际金融公司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中的私人部门贷款计划项下的资金以及各国政府间多边机构(如世行、亚行)和地区发展金融机构(如非洲发展基金)的贷款,也列入FDI的统计范围,统一在FDI项目中反映。但是上述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融资不要求必须采用独资方式,这些贷款如果采用合资方式或在当地购买证券的方式,也应认定为FDI。
目前我国的FDI统计主要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账户”的概念,所有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均计入“资本金帐户”。对于以外汇出资且已经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者而言,其投入的外汇实际是投入到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公积”,相应地,从国外借款并支付的相关利息也计入“资本金帐户”。企业收到的除注册资本金以外的款项均应作为海外间接投资,记入“其他境外投资”科目。 只要是在境外进行的实质性的直接投资活动,无论是以现金、实物资产还是商业票据作价,还是通过收购股票等方式所开展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都应纳入FDI统计。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FDI的范围: 1.国外民间资金直接投到中国的企业和经济单位,即国外私人直接投资(PFI);
2.国外政府和企业以贷款或其他形式提供的资本帮助中国境内的企业或部门开展业务,但不采取控股、参股方式和直接参与管理、获取收益的,也不以股票形式投资或通过收购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包括在FDI范围内;
3.国外政府和企业以贷款或其他形式提供资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如外资银行和外商独资银行等,不属于FDI范围;
4.国内企业到国外进行的建设承包活动和劳务输出,不在FDI统计范围之内;
5.国际运输业中的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以及进出口贸易、转手买卖等,不属于FDI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