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需要登记吗?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其他主体变更的无需披露; 法人变更为股东不需要披露信息。但实际中很多地区工商局要求做变更登记,如果做变更登记的,则工商局会提供相应文件的模板,按照工商局要求的格式填写并准备相应的材料即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有权制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某些主体无须编制月度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也无须提供定期报告摘要。如果中国证监会在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里规定某类主体属于无须定期披露信息的范围,那么该部分主体就无须披露信息了。
《办法》第二十条还明确列举了应当编制披露信息的时间段和类型。只要不属于前述无需披露的情形,则无论是否真实交易还是虚假交易,都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不过《办法》第三条也对无需披露的信息范围做了例外性规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国家另有规定的;
(二)为减轻上市公司负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如果属前述两种例外情况的,亦应作为不予披露信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