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美国起诉谁?
我正想问呢,看到楼上有专业的回答了。 先放结论,范女士这次在美国是胜诉了(终止诉讼),但并没有获得她期望的巨额赔偿。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范女士在2017年5月18日发布了这样一条微博: 后来这个事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因为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侵权人所获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在2017年6月份,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收到了原告丽红公司起诉被告华谊兄弟、北京新影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浙江世纪龙影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案号为(2017)浙01民初374号。 丽红公司诉称,其系影视作品《大轰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电影字幕组的著作权人。华谊兄弟未经授权在影院播映这部电影,并在微博等平台予以宣传引发大规模点击观看,给其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经过两次庭审,当事人提交了多组证据材料。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涉案影片《大轰炸》片尾署名显示“联合出品人:范冰冰”。
2.微博用户名为“小飞侠BGM”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8时54分发布相关内容,配发图片两张,其中一张显示有“由@华谊兄弟电影出品发行”字样。同日9时54分,再次转发上述内容,配图中删除“由@华谊兄弟电影出品发行 ”文字。 第三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
(一)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影院在线播放电影《大轰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被告辩称,影院放映电影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已获取相关授权,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根据著作权人许可依法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将许可的情况告知被使用的著作权人。
本案中,首先,被告提供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显示,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其次,被告提供的《电影合同》及发票显示,其取得电影《大轰炸》放映权的主体为“北京新影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最后,被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搜索到《大轰炸》的电影简介以及预告片,但在电影全称中并未显示涉案电影的首发平台或首次上映的影院。据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依合法途径取得电影《大轰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二)关于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35万余元,包括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和合理费用335万余元。对于经济损失部分,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侵权所得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予以计算。
本院认为,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5万元:
1.涉案电影《大轰炸》的制作成本;
2.涉案电影《大轰炸》的知名度与市场评价;
3.被告的过错程度;
4.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万元、差旅费等7.5万元,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影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其互联网平台上删除电影《大轰炸》;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影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丽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丽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