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网北京怎么报案?
1.2014年11月5日,“钱宝网”创始人王利芬被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刑事拘留; 2.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南京“钱宝”非法集资案,对被告单位江苏钱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宝公司)及被告人王利芬等31人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利芬等人组建、经营钱宝公司,开发“钱宝网”、“钱宝聚”APP,以互联网方式组织贷款中介活动,并发布借款标的,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在募集社会资金过程中,王利芬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虚构借款人收入状况与资产情况、签署虚假借款协议、制作虚假银行交易流水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掩盖其骗取财物的事实,王利芬等人还伪造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制作虚假的还款计划,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函,骗取被害人信任。经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钱宝公司和王利芬等人共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人民币487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55万余,造成损失218亿余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钱宝公司伙同被告人王利芬等2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为:第一,被告单位的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犯罪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以及案发后仍不归还钱款等情况。第三,被告单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包括系自首,自愿认罪等,建议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受害人而言,由于所投款项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只能依靠法院判决追缴赃款挽回部分损失。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还就附带民事部分,建议法庭判决由三十一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七十八亿余元。
3.2017年8月1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认定被告单位钱宝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三百万(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 王利芬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其他二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并对上述人员均处以五十万元至一百万不等的罚金。 判决责令被告单位钱宝公司退赔赃款一百七十亿元,发还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