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如何对接企业资金?
首先,要说明一点,本文论述的“私募”特指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PE,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 Securities Fund) 即PS。虽然二者都遵循“未经审批不得向合格投资者发售”、 “非公开原则”等监管要求,但PE与PS在运作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详见《 》)。而且目前关于“私募如何对接企业资金”的讨论大多也指向PE。因此下文所探讨的“私募”均为PE之意。
其次,从功能角度来看,私募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因此其最先接触的主体也应该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但是与公募不同,私募并非直接通过发行产品为企业间接融资,而是通过一对一地匹配需求的方式来开展业务——先有机构对资金的需求作出拟募资计划,然后寻求符合该计划要求的投资机会;同样,先有项目公司或标的资产的需要,然后寻找愿意出资的投资人。因此从对接对象上看,私募首先应该对接的是机构投资者,然后才是个人。
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基金会、慈善组织才有资格作为非营利法人以慈善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捐赠活动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提出类似建议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当然,若是以公司制的形式注册成立的私募则可以直接通过税务筹划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对于企业来说,最直接的融资渠道无非是通过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对于前者而言,由于私募一般不作为贷款的主贷单位而不具有直接向企业的放款资格,因而需要寻求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中间方进行撮合;而对于后者,鉴于目前企业直接发行债券存在较大监管壁垒,私募可以通过承销方式提前介入从而锁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