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天顶属于谁?
先占个位,晚点有空来写。 1.关于概念的问题 这部分是重点和难点所在了——因为“共有屋顶”这个法理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其历史发展也比较复杂。 所以这里简单讲一下(其实也涉及一些法条): “共有屋顶”是一个德国法上的概念,在英、美等国家是没有的——而这两个国家,恰恰是现代建筑立法的主要源头之一。
2.1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关于天面的归属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集中在《物权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里。其中有关屋顶、外墙、走廊等公有部分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权利。 该款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即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依法享有权利。这里的“权利”实际上包括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第8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下列财产(一)……;(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其他部位、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由此可以看出,屋顶、外墙面、走廊、阳台应当是建筑的共有部分。但要注意一点,根据解释,这些只是建筑物“其他部分、部分的使用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业主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取得上述建筑物的产权,那么他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对该部分的所有权!但是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这些都属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或具有结构上的必要性(比如为了保温隔热),所以是不能单独出售给业主的。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则上来讲,小区的屋顶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解释》的第92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施,以及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由业主共同负责维修养护。”这一条款规定了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由业主进行日常维护的原则性规定。但同时这一条又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物业公用部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从这条规定来看,似乎“共有部分”可以用于业主个人使用,是不是违背了“共有”的本质呢?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共有”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形式本身就有许多特殊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2条就专门规定了业主共有权的行使,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商品房,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所谓“共有”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共有”——而更像是一种以多数决的方式实现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解释》中的规定并不是矛盾的——它只不过将业主的“共有”更细化、具象化而已罢了!因此我们依然可以说,小区屋顶还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另外补充一句,虽然理论上说是业主共有,但其实很多情况下,这些建筑的部分还是会由物业公司实际管理、利用的 ——比如屋顶平台被作为停车库、休闲场所等等。但这并不违反任何规定,因为这仍然符合“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由业主进行日常维护”的要求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