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打九折会变吗?
如果买房者已经享受了利率折扣,是否还有权利要求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新的政策将利率折扣重新进行调整呢?对此,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要求重新调整。因为,贷款时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优惠。当国家调整利率时,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是否对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调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要求重新调整。因为,国家银行调整利率,属于情势变更,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银行应该给予折扣。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购房人无法预见国家会调整房贷利率,且按照原合同执行将显失公平,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当中的一个表现。
那么,到底是谁的看法是正确的呢?
其实,两种看法都有失偏颇。因为购房人的看法虽然符合法律原则,但不符合契约精神。因为购房人和银行在签订合同时,购房人显然知道银行的利率计算办法,知道不同的还款方式对应不同的利率计算办法,并且还明白国家贷款政策和利率变化对己对彼的影响。在签订合同时,购房人自愿选择银行、贷款年限、利率档次和还款方式等,即购房人已知晓并充分考虑了银行贷款政策、利率变化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这种风险,所以购房人要求国家政策变化后,将还款利率进行调整,不符合契约精神,但法律是支持这一要求的,因为国家贷款利率的调整,是属于情势变更。
但是,银行也有其合理利益。如果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可随意解除合同,银行将产生大量的高额诉讼费、律师费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等法律成本,还有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也使得银行不愿意轻易地解除合同。如果购房人强行违约,将给银行造成相应损失,这些损失该怎么弥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而购房人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也是不符合契约精神的,但银行只能接受,因为法律是支持购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