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弱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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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分,在于债务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而“保证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分,在于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物保或抵押提供了保证。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的答复如下: (一)《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和“质押”,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完全一致。

首先,应明确一点,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中所说的“抵押”和“质押”,都是指的“担保方式”而不是借款方式! 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以抵押物、质押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还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设立担保,都属于“担保方式”,而不论债务人向债权人所借钱款的来源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其他。 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入了60万元,然后用该款购置了价值80万元的设备,则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该设备就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者出质的财产;同样,如果债务人将30万现金交与债权人,又将其10万元的债券交由债权人保管,作为还款的保证,这10万元的债券即是质物。

其次,《物权法》中的“抵押”“质押”,还包括了“保证金质押”“定金质押”,以及以票据设定质押等等,这些都是有特定法律要求的情形,不在我们一般讨论的范围之内。 而《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根据上述二法的区别,并结合我从事担保行业多年的经验,我认为你应该申请的贷款属于“抵押贷”,并且应该属于《担保法》所称的“抵押”,而非《物权法》中所述的“抵押”。理由是:你所提到的“房屋抵押贷款”,在一般的情况下,房屋是不允许用于质押的(特殊情形除外),显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质押”;同时,你的借款用途是“企业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那么,从通常情况看,你应该是以企业自身的财产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担保法》中对“抵押”的规定,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或者享有管理处分权的财产,作为依法承担义务的担保”。

当然,如果你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将要使用的57万借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且该借款确实属于生产经营所用,而你又以自己名下房产提供抵押,亦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则属于《物权法》中“质押”的情形,应当可以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如果你申请贷款的时间已经过了约定时间,对方当事人可能构成违约,你可以在主张债权的同时,要求对方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但是,由于你没有说明你们之间关于贷款期限是如何约定的,所以我只能说一般情况下,贷款期限届满,贷款人未依照合同约定返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逾期利息)。 具体的规定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 “……(三)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计收贷款利息,并如实计算复利。……(五)逾期贷款或者挪用贷款,应当按国家规定加收罚息……” 如果你因催收贷款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诉讼费等,也可以由对方负担。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 (四)除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可以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证机关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机构代理催收到期贷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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