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版权费归谁?
谢邀 首先,版权法是保护作者、表演者(演员、歌手)或广播电台及电视台的相关权利的法案;而著作权是这些权利的总称. 版权就是以往所说的“版权”(copy right)的简称。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许可权或转让权)6项人身权和在一定条件下实施著作财产权。 而这6项人身权是不存在使用成本的,因此不存在“使用费用”的问题。
所谓的使用成本只是指对于著作财产权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所以题主所提到的版权费应该是指著作财产权的使用费用。 由于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的制定本国版权法的权力且这些法律具有地域效力,使得各国版权法的内容各异,但是总的原则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限制权利的滥用以促进社会的文化发展。
我国是在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2001 年进行了修订的。该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各项为作品: (一)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二)外国人编写但以我国公民为主要读者对象的作品; (三)外国电影或者其片段; (四)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
同时,该法对权利主体即作者的具体情况未作规定。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 有资格主张著作权的公民为: (一)作者;
(二)在作者死亡后合法继承其著作权的个人。有资格主张著作权的组织为: (一)依法成立的书报刊出版单位;
(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编辑出版单位;
(三)经授权的境外书报刊出版单位和境外电子出版物批发企业;
(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境外出版物进口单位。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无论作者是哪国人,他的创作是否涉及国外内容,他的著作权都受我国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