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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去查了一下,发现16年的问题到现在都没有人回答,未免太冷清了些 所以,为了不辜负这位题主的一片好心,我想我应当好好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目前,我国并没有所谓“著作权法”或类似法律条款,来对“合理使用”进行定义(《著作权法》于 2001 年开始实施);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编纂的《著作权法》注释书中,有如下表述: “为个人欣赏、研究或者评论等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认定为‘适当引用’,属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范围……” 所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若要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合理的使用”,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该行为的性质;二是该行为所要表达的目的;三是该行为所使用的作品类型;四是该行为所涉及的作品数量;五是该行为的主体;六是该行为的地点;七是该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但凡缺少上述要素之一的行为,大概率都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可能因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回到本案中来。首先要考虑的是,涉案行为是什么?是摄影还是电影?是表演还是广播?……这些不同的行为涉及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要考虑的是,该行为要达到怎样的目的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是为了教学科研?为了批评教化?为了增进公众福利?……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再次要考虑的是,使用他人的作品,是否会导致对该作品的复制或传播?如果是,则必须考虑该作品数量的多少以及传播的广度、深度。 最后要考虑的是,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如何?是一般自然人还是特殊法人?是初犯还是屡犯?在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加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当然,还要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的大小等等。 但是,在具体考察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该以“最低限度的合理”作为判断标准,即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
反之,动辄使用他人的作品来为自己的学术研究服务,甚至以此牟利,就很有可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会遭受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