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垄断政府怎么办?
这个案例明显是有问题的,企业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条、消费者保护法等,有关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工商部门处理;而违反价格法的价格垄断行为才由反垄断法调整(该法对政府价格决策也设定了一定条件)。
至于题主提到的行政垄断,的确需要反垄断法来规范——虽然目前只是理论探讨。 比如《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行使反垄断监管职能的机构。 第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经营者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这一条来看,行政垄断的确属于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但这里所谓的“经营者”显然不是指的企业,而是指的市场主体。本题中的“企业”并不是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没有工商登记!)所以从理论上说,这种“行政垄断”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 但是……但是……我们法律其实是在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动,一些原先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的现在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了,反之亦然。
比如说,对于行政性垄断,原来人们认为只有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越权干预才是,但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企业的市场力量也可以产生垄断效果,将行政机关和企业并列在这里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将来可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也是说不定的。 另外,关于行政垄断的问题还可以参见我以前的答案: 当然,如果仅仅讨论“行政垄断”的概念的话,上述答主已经说了很多了,在此不必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