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垄断政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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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明显是有问题的,企业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条、消费者保护法等,有关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工商部门处理;而违反价格法的价格垄断行为才由反垄断法调整(该法对政府价格决策也设定了一定条件)。

至于题主提到的行政垄断,的确需要反垄断法来规范——虽然目前只是理论探讨。 比如《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行使反垄断监管职能的机构。 第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经营者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这一条来看,行政垄断的确属于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但这里所谓的“经营者”显然不是指的企业,而是指的市场主体。本题中的“企业”并不是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没有工商登记!)所以从理论上说,这种“行政垄断”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 但是……但是……我们法律其实是在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动,一些原先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的现在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了,反之亦然。

比如说,对于行政性垄断,原来人们认为只有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越权干预才是,但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企业的市场力量也可以产生垄断效果,将行政机关和企业并列在这里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将来可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也是说不定的。 另外,关于行政垄断的问题还可以参见我以前的答案: 当然,如果仅仅讨论“行政垄断”的概念的话,上述答主已经说了很多了,在此不必再说。

陆涣之陆涣之优质答主

中国目前的垄断行业多是自然性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石油、民航、铁路等,这些行业发展需要大量、长期的投入,具有建设周期长,固定成本高,规模效益明显等特点,不适合多家公司竞争性地建设和经营,通过一家公司集中投资、经营和管理,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规模经济的优势、减少资源浪费。

政府对这些行业进行适当垄断,不仅能够获得规模效益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生产成本,也能够避免企业之间无序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政府对垄断行业管理的主要办法是颁布各种行政法规,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价格管理制度达到对垄断行业监管的目的。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要求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而不能拒绝一些不盈利的业务和盈利微薄的地区性业务。

价格管理方面,政府控制垄断行业的价格,制定一些特殊政策和法规以限制垄断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能力把价格压低到不公平、不合理的水平,确保这些行业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社会成本的“合理的”盈利。同时,为了防止垄断企业变得僵化低效,政府允许在一些有竞争的业务中引入多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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