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有哪些6?
根据《公司法》第51条和《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是指下列公司:(一)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所出资企业中的一人股东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为国有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企业。 依据上述条款,判断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关键要看该企业是否属于前述三种类型中的某一种类型。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证券法》比《公司法》更为严格地将国有控制的企业定义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公司,但两种类型的企业皆包括了一人股东以及多个股东的情况下,只是区分标准有所不同而已。例如,对只涉及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只要该人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即可。一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能成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对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 “本法和有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能力不足,资产总额不足,负债总额不足的,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所称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担任股东的企业。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 据此,在现有实体法框架内,判断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是否是国资控股企业,主要看两个条件是否成立:一是是否属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作为股东的企业;二是是否由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及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