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设董事吗?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不允许,仅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允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其不能像法人一样设立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不可能有自己的董事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者委托1名至2名合伙人执行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 当然这种“人”不是指自然人,而是指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但是,对于特殊形态的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基金)来说,其内部是设有管理层的,类似公司体制下的管理层。 如公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就须建立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目前大多数公募基金管理人设置的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机构、运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投资业务部门;其中,决策机构又包括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基金托管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保证基金的顺利运行和安全有效。
对于集合基金来说,由于其投资者数量众多且分散,直接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存在一定困难,因而通常需要聘请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般不直接与基金经理进行联系,而由投资顾问与公司进行对接交流。在投资决策时,往往由投资顾问提出拟投资方向或方案,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可见,对于特殊的合伙企业而言,其是有可能建立董事会等类似公司的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