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裸体舞违法吗?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和法律问题。 首先,从法律问题来讲,本案属于典型的“公法”与“私法”的交叉问题——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本应纳入未成年人人格权(人身权)保护的范畴;但由于视频的内容实际上涉黄,所以又涉及了治安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治安处罚),因此问题的实质还涉及到如何界定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以及在交叉领域的司法原则。这个问题很复杂。
我个人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从“私法”角度讲,基于尊重人格权的考虑,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否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拍摄者未经小朋友同意私自拍摄并公布其裸体跳舞的视频,显然是不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拍摄者可能不知道小朋友的监护人没有授权他拍摄影片);
第二、但从“公法”角度看,由于涉及淫秽物品传播的问题,又应该另当别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电子信息,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参与表演的小朋友和拍录视频的成年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方式实行实名认证制度,未经实名认证不得提供服务。
虽然本案涉案视频是在私人场合录制并在小范围转发,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提供该视频链接,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界问题。上述第一点中,我们讨论了“私法”领域的问题,而第二点的讨论则触及到了“公法”的范围。其实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一个重叠的部分——“合法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都可能同时面临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调整。
例如,在公共交通上吸烟导致火情,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他人健康权,同时还违反了《消防法》等行政法规;购买盗版光盘,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向别人吐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同时,可能构成侮辱罪;……总之,在这个法治社会,没有一个行为是单纯地受某一个法律规则调整的,而是同时符合或不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这是法治社会的普遍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