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方式有哪些?
1、建设——经营转让(BOT) 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该企业负责资金融资、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及维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期满后,将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泰国,我国引入这一模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采取的都是此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1)建设—经营—转让(BOC):这是一种让渡期限较长的BOT方式,通常为30~40年,其间承包方享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能够进行必要的改造。在约定时间内将项目免费转交当地政府管辖。这种方式适合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宜短时期内满足使用要求或缺乏资金的项目。如公路、铁路、隧道、桥梁等市政工程。(2)建设-经营-拆除(BOCT):是BOC方式的延伸,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将由政府和投资者共同承担拆除费用。这种模式适用于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3)建设-经营-租赁(BOLE):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权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出资并负责经营与管理,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并按期向政府收取租金。当租赁期满时,政府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从而最终决定项目的去向。这种方式下,项目的产权不在最初的投资者手中,但可以继续运营并获得一定的收益。目前这种方式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多。 2、建设——拥有——运营(BOO) 这是指政府将项目建设委托给投资人,由投资人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组织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融资和运营,并负责对该项目的资产进行管理,政府向投资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来实施项目。如果项目投资建成后的收益能达到预期目标,则投资人取得项目的风险回报,反之,则由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补上亏损部分。从这个角度上说,BOO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 但与ABS不同的是,虽然都是融资行为,但这里投资的本质是企业对于项目的“拥有”而非仅仅为了借入资金。同时,由于存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权限,作为融资方的投资者的权利范围被限定,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获取最大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