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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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的方式 《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均对保证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保证亦应遵循上述原则,在业务开展地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订立保证合同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的担保权能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董事会的权限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权能属于股东会。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债权人明知的以外,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即使法定代表人擅自签字担保,也不产生效力。

3.保证的范围 保证范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但是,根据《外贸信贷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就出口发票项下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4.保证期间 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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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公司法和担保法并没有特别规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实践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国家经贸委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守以下限制规定:

第一,担保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要求公司管理规范,资信良好。

第二,担保的对外债务应当是被担保人作为经营范围内偶发性质的交易而承担的,不得用于为被担保人作为经营性活动的资金周转或者用于其他日常经营所需而承担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对外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70%,同时要求担保人应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对外担保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作出同意担保的签署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做担保的,当事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提供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担保的签署文件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做担保超过法律规定额度的,当事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做以公司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或者质押的,当事人在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时,应当出具董事会一致同意订立抵押合同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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