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提供担保?
1.保证的方式 《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均对保证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保证亦应遵循上述原则,在业务开展地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订立保证合同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的担保权能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董事会的权限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权能属于股东会。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债权人明知的以外,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即使法定代表人擅自签字担保,也不产生效力。
3.保证的范围 保证范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但是,根据《外贸信贷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就出口发票项下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4.保证期间 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