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作合伙企业?
我国《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采用章条式的立法技术,分为总则、合伙企业设立(八章)、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六章)以及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五章)等内容。 其中,关于合伙企业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合伙企业则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合伙企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有限责任的限制上——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了合伙人的清算义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这就是说,即使是因为合伙人的债务引起合伙企业破产,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跟公司制度中因为股东债务导致公司破产时,仅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