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作合伙企业?
我国《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采用章条式的立法技术,分为总则、合伙企业设立(八章)、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六章)以及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五章)等内容。 其中,关于合伙企业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合伙企业则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合伙企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有限责任的限制上——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了合伙人的清算义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这就是说,即使是因为合伙人的债务引起合伙企业破产,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跟公司制度中因为股东债务导致公司破产时,仅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在我国,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对于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按照投资主体的形式和多少,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称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收益也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和支配。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则称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订立一份协议,即合伙协议。这份协议约定着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数额、比例和收益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通常所说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仅要用自己投入到合伙企业的投资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而且还要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是指,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其中一个合伙人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也可以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还可以要求所有合伙人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一个合伙人支付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