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有业权吗?
在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就产生了承租人的物权期待权——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有权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并排除干扰;同时,基于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而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不过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合法租赁关系之上的,如果租赁关系不成立或者丧失,则这种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是租赁期间届满的第二天起,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根据这一规定,承租人享有的是法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前提是租赁期限已归于消灭且不存在违约情形。
对于转租的情况,《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就属于违法,将失去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等权益,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理责任,所收取的租金应予收缴。 由此看来,在房屋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即租赁关系存在的事实基础上,房屋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只是由承租人实际居住和使用而已,这个时候承租人是有义务按时缴纳房租并且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