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禁股票可以质押吗?
质权的设定,是指就担保标的物而设定的权利(即占有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例如:甲向乙贷款50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丙将自有的房产(价值100万元)抵押给乙,双方约定,抵押期限2年;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质权的设定行为。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动产质权,也可以说是质权的设定。 第三编“担保物权”中并没有关于设立质权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因此,质权的设定应该按照本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则来办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定应当交付,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应当登记;质权的设定也是如此。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质权设立:
第一,动产出质的,须将该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
第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现有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际上是动产质押;
第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他人占有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其质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动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12条第2款)——这实际上是动产让与担保。
当然,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了,只能成立第一种情况的动产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