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禁股票可以质押吗?

慎可露慎可露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质权的设定,是指就担保标的物而设定的权利(即占有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例如:甲向乙贷款50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丙将自有的房产(价值100万元)抵押给乙,双方约定,抵押期限2年;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质权的设定行为。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动产质权,也可以说是质权的设定。 第三编“担保物权”中并没有关于设立质权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因此,质权的设定应该按照本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则来办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定应当交付,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应当登记;质权的设定也是如此。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质权设立:

第一,动产出质的,须将该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

第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现有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际上是动产质押;

第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他人占有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其质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动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12条第2款)——这实际上是动产让与担保。

当然,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了,只能成立第一种情况的动产质押。

安宇利安宇利优质答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以其他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披露的信息有转让的意图” 那么既然没有转让意向,就不存在“违背减持承诺”的问题;其次就是股权价值是否低于其市值了,如果估值过高,也不存在质权人主张实现质权的理由和可能。 所以题主说的“违背股东权利让渡协议”“违反信义原则”等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不存在违约行为。

所以题主所说的这个案例还是很有问题的,我猜问题出在:公司上市之初为了降低税负(其实现在也是)向大股东借款或支付的对价是股本溢价部分,而该公司股价上涨时又面临限售期届满,按照事先约定需要回购该批股票从而还本付息给出让方。但是由于市场下跌导致的无法变现导致资金不能归还,于是出现上述情况。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另当别论。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