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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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五、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女方妊娠7个月以上中止妊娠或者分娩的,享受半个月的产假; 妊娠未满7个月中止妊娠的,享受1小时的产假。 终止妊娠后,又立即妊娠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假或者产假的一半。 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中“女职工终止妊娠后,又立即妊娠的”如何理解? “立即妊娠”应当理解为在终止妊娠的当天,或者前后几天即再次受孕的情形,因为从医学角度讲,妇女终止妊娠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恢复生育能力,不能将终止妊娠刚结束随即再次受孕而尚未完全恢复生育能力的孕产妇排除在外。如果将本条限定为“终止妊娠三个月以后方可再次怀孕”则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保护广大孕产妇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立即妊娠”的理解应作从宽解释为宜,以免本条规定形同虚设,沦为具文。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妊娠生产妇女,增加产假三十五天。 在婚假期满仍接妊的产妇,应当根据本人的申请,酌情给予延长产假至四十一天的奖励假期。 具体可参考当地政策或询问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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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规定的产假的假期有90天,具体如何休假要看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 比如我所在的上海,是执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 女职工生育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85天的产假期外,还可再增加生育假30天,共计1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假。

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通知》(沪府法(2000)26号)第五条规定 对晚育妇女,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奖励假。 如果是在上海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就可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而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外地职工而言,如果在生育后离开本市或失业的,就不可以享受任何待遇了。 所以建议外地女职工不要远嫁他乡,不然吃亏的就是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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