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长谁任命?
一、过去 过去港英时代,警务处处长(简称“处长”)由英王任命,对英王负责。在处长的下面设一名助理处长协助行事,由警方内部晋升产生,不需要通过警察局长的任命,直接向处长负责。 当时的副处长相当于如今的警司总监,是仅次于处长的重要警员。因为当时没有所谓的指挥等级,所以处长的直属副手——即上述的助理处长,可以兼任多个部门的领导工作,权限很大。
二、现在 现在不一样了。在局长之下设立三个副局长,分别主管不同部门的工作。其中一名副局长专门主管刑事方面的事宜。这名副局长的职位就相当于以前的副处长了,而不再是助理处长。他的下属就是各刑事部的主管,这些刑事部的主官又分属不同的组,每组由一名高级警司率领。
至于那些不是属于刑事部的警种,则归属其他两位副局长管辖,他们的上级就是局长了。这样,就形成了分局—警司—总区—局的层级架构,类似于军队的组织结构。 在这种架构下,只有局长和三名副局长对政务负有政治责任;其余的警察官员只对具体的工作负责。如果出了什么事情,责任也仅限于其个人以及其所领导的部门。这就给警察总局和其他部门推卸责任提供了一个新借口。
三、未来 如果未来再改革的话,这个制度会如何改变就不好说了。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那就是局长不会像以前那样有权随意撤换任何一名警员。因为议员们不会再允许他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