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溢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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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对股东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发生上述“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值的”情形时,应作如下处理:

1、若为设立新公司,则属于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形,应由股东承担补缴责任及相应利息(从成立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2、若为增加资本金,原股东不补交的,应当减少资本金,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退还多收的款项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上述债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原股东仍不肯缴纳的,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3、因出资不实导致的亏损,先由公司的注册资本承担偿还义务,不足部分由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那就是股东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例如,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了40万元的出资,然而实际上却只缴纳了三万元,那么他就在剩余的37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与一般的“连带责任”有所不同。《公司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故未足额交纳出资,应当依法承担补缴义务并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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